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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時數實施要點

服務時數實施要點

94.3 行政會議通過
97.6.18 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97.11.19 學務會議修訂通過
98.06.03 學務會議修訂通過
99.08.01校名更改修訂
99.09.23 學務會議修訂通過
103.12.17學務會議修訂通過

113.05.28學務會議修訂通過

113.12.18學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養成學生負責自律、團隊精神、培養個人正當興趣、養成勞動服務及關懷社會服務人群的情操,以達成均衡教育目標,特訂服務時數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適用對象:本校在學學生。

三、服務時數由學務處統籌規畫,各系所及行政單位如有需要,得向學務處提出志願服務人員計畫申請,並由提出計畫之單位負責人員之召募、訓練、管理、運用、輔導、考核及其服務項目之規劃與執行;執行服務完成後需檢送簽到單至課指組登錄審核。

四、服務時數內容包括:

(一)校外公益單位(場所)服務:以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團體、機構所舉辦之公益性服務活動所招募之志工為原則(包含國際志工)。

(二)校內各項活動服務:由校內各行政單位或系、所提出,經學務處核定之志工性服務活動為原則;因公參與校方所派遣之校、內外各項活動及出隊性服務,經申請核准後,可列計服務時數。

五、學生每次參加服務時,均應取得服務機構之認證章記,於每學期末交由學務處統一審核,結算學期成績前交由教務處登載成績欄內。

六、服務時數表現特殊優異者,經推薦由學務處依「績優志工服務獎勵辦法」表揚。

七、本校學生於申請推薦就業、就學時,服務時數之成績得列為審查條件之一。

八、服務時數之管理及有關行政事宜,由學務處規劃辦理,為提升服務時數之教育成效,本校全體教職員均有參與推動與輔導之義務與責任。

九、本要點經學務會議通過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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