績優志工服務獎勵辦法
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 績優志工服務獎勵辦法
103年6月25日學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推展服務學習並鼓勵學生積極參與,激勵其服務士氣,表揚本校參與 服務學習表現優異學生,制定「績優志工 服務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 法)。
第二條 凡大學日間部(國際學士專班除外),從事服務相關活動, 具有下列條件 者:
一、 當學年度之畢業生。
二、 持續參與校外機關團體所舉辦的關懷弱勢族群之 公益活動者。
三、 持續協助校內各行政單位或社團所舉辦之服務活動者。
第三條 績優志工服務獎以在學期間為原則,由課指組依據服務學習系統,推薦優良人選或專簽奉核定者;如未有適當人選,或推薦人選未達標準時,得予從缺。
第四條 本校每學年推薦績優志工服務 6-10 名,並於畢業典禮公開 頒獎。
第五條 本辦法經學務會議通過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