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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助】無正職研究生獎助學金實施辦法

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
研究生獎助學金辦法

90.12.08通過
91.05.29修訂通過
92.11.26修訂通過
93.01.07修訂通過
98.12.04修訂通過
102.05.07修訂通過

第一條 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獎勵無正職研究生專心學習,致力研究,提昇學術水準,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研究生奬助學金之申請、審核及給與依本辦法辦理。

第三條 凡本校研究生領取本獎助學金者,以無其他正職工作者為原則。

第四條 本校研究生獎助學金申請,須附前一學期成績證明,各科成績須達八十分以上者(新生第一學期不符資格)。

第五條 本校研究生獎助學金之每學期發放名額及獎助金額,視校內經費提撥辦理,碩士班以發給第一 、二學年為限,博士班以發給第一、二、三學年為原則。

第六條  審核標準以成績為第一優先考量,其次再考量特殊境遇為評議標準,原則發放每所各乙名,餘名額將依申請比例原則發放。

第七條 本校研究生獎助學金審核名單,須經由本校校內獎學金會議通過,報請學校核定。

第八條 本校研究生,不包含在職專班、境外學生及全時薪之工作學生;如有違反本規定者,取消其資格,已領取之獎助學金,須全數繳回。

第九條 本辦法經奬學金會議通過後,由校長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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