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獎】學生參加校外競賽績優獎勵金辦法

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
學生參加校外競賽績優獎勵辦法

90.12.修訂
95.05.10獎學金會議修訂
96.12.05獎學金會議修訂
103.05.08獎學金會議修訂
113.12.02獎學金會議修訂

一、目的:

為獎勵學生爭取校譽或參加校外競賽表現績優者,頒給績優獎助學金,以示鼓勵。

二、對象:凡以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名義參賽之在學學生。

三、獎項:

(一)運動競賽類:由體育室依「校外競賽績優獎勵金辦法-運動競賽類」實施要點審核之,將得獎名冊及獲獎証明提報獎學金會議通過後頒發 (可分學期或學年辦理)。如有餘額則轉入清寒獎助學金運用。

 (二)非運動競賽類:依學務處訂定「校外競賽績優獎勵金辦法-非運動競賽類」實施要點審核之,參賽同學將申請文件送交各系後,由各系將得獎名冊及獲獎証明送學務處初審後,提獎學金會議通過後頒發。經費不足時由獎學金委員會依現有經費採比例原則酌定獎勵金額,如有餘額則轉入清寒獎助學金運用。

四、本辦法所需經費來源由「教育部補助之相關計畫經費」、「學務處獎助學金年度預算」或「外部募款」項下經費支應。

五、本辦法經獎學金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學生參加校外競賽績優獎勵辦法

-運動競賽類實施要點-

97.12.04獎學金會議修訂
98.05.06獎學金會議修訂
103.12.02獎學金會議修訂
107.12.05獎學金會議修訂
108.12.02獎學金會議修訂
110.12.07獎學金會議修訂
111.12.06獎學金會議修訂

一、目的:

為獎勵學生爭取校譽或參加校外競賽表現績優者,頒給績優獎助學金,以示鼓勵。

二、對象:本校符合條件之學生。

三、獎項:

運動競賽類:經費每年總額以49萬元為上限(含專案簽准在內)

1.競賽類型:(依下列a.e.順序審核發放)

a.參加大專校院運動會(不含分區預賽)、大專運動聯賽及大專盃賽

b.國際性:奧亞運、世界盃、亞洲盃(200%×公開組名次獎金)(若此項申請獎金

超出經費總額時,以奧亞運應辦項目優先申請)

c.以學校名稱參與競賽入選國家代表隊者,當學期發放當選獎金15,000元,其

團體成績比照公開組個人項目給予獎助

d.參加大專盃單項比賽(50%×公開組或一般組名次獎金)

e.參加國內區域性比賽(30%×公開組或一般組名次獎金) 

 

2.分公開組(甲組)、一般組(乙組)兩項:(獎金發放以競賽類型a項為主)

公開組:

第一名:30,000   第二名:20,000   第三名:15,000

第四名:10,000   第五名:7,000    第六名:5,000

第七名:4,000    第八名:3,000

一般組:

第一名:20,000   第二名:15,000   第三名:10,000

第四名:8,000    第五名:6,000   第六名:4,000

第七名:3,000    第八名:2,000

晉級鼓勵:大專運動聯賽團體項目,凡晉級複賽和決賽,發放團體鼓勵金

10,000元整。

保級鼓勵:大專運動聯賽最優級組,發放保級鼓勵金30,000元整。

團體項目:以實際報名人數乘以個人項目獎金額度

 

3.當學期申請獎金總額超出上限時,以每位獲獎者申請獎項中最優級成績之獎金做為當學期發放項目。

四、本實施要點經獎學金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學生參加校外競賽績優獎勵辦法

-非運動競賽類實施要點-

97.12.04獎學金會議修訂
98.12.04獎學金會議修訂
105.05.05獎學金會議修訂
109.05.21獎學金會議修訂
109.12.02獎學金會議修訂
112.05.11獎學金會議修訂
112.12.12獎學金會議修訂
113.12.02獎學金會議修訂

一、目的:

為獎勵學生爭取校譽或參加校外競賽表現績優者,頒給績優獎助學金,以示鼓勵。

二、對象:凡以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名義參賽之在學學生。

三、獎勵類別:包含才藝類及學術類。

四、獎勵方式:

(一)一般專業競賽獎勵項目:

1、獎勵類型:
(1)【國外(際)競賽】
     a、國外競賽:係地點在他國舉辦,參與國家超過3個以上(不含大陸港澳)參與競賽,不足3個視同國內競賽。
     b、國際競賽:在國內舉辦之國際競賽,視同國內競賽。

(2)【國內競賽】
     a、全國競賽
       (a)以中央政府機關名義舉辦之競賽。例如獎狀上註明指導單位:教育部;主辦單位:○○ 學校,
           獎狀由教育部部長或是中央政府機關單位首長落款頒發,活動類型可歸類至中央機關。
       (b)若為分區競賽(例如地區預賽等),比照全國競賽獎勵金額乘以50%給予獎勵。
     b、區域競賽:由各地方政府機關、學校單位、全國性組織協會或企業機構舉辦。例如公(工)會、協(學)會或財(社)團法人等。

(3)非屬上述2種類型者,比照區域競賽給予獎勵。

(4)以學校名稱參與競賽入選國家代表隊者,當學期發放當選獎金15,000元。

2、獎勵標準:依序分為國外競賽、全國競賽、區域競賽等3個不同獎勵等級,獎勵標準如下表:




名次 國外競賽 國內競賽
全國競賽 區域競賽
個人 團體 個人 團體 個人 團體
第一名 21,000 42,000 14,000 28,000 7,000 14,000
第二名 18,000 36,000 12,000 24,000 6,000 12,000
第三名 15,000 30,000 10,000 20,000 5,000 10,000
第四名之後(含佳作等) 9,000 18,000 6,000 12,000 3,000 6,000

 

(二) 專業技能競賽獎勵項目:

1、獎勵類型:依據勞動部「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依勞動部技能檢定中心/技能競賽類別)之各項技能競賽獎勵分類辦理,包含分區技能競賽、全國技能競賽、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國際技能競賽之國手選拔賽、國際技能競賽、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及其他為特定目的所舉辦或參加之技能競賽。     

2、獎勵標準:依序分為國際技能競賽、亞洲技能競賽、全國技能競賽、分區技能競賽等4個不同獎勵等級,獎勵標準如下表:




名次 國際技能競賽 亞洲技能競賽 全國技能競賽 分區技能競賽
個人 團體 個人 團體 個人 團體 個人 團體
第一名 36,000 72,000 27,000 54,000 18,000 36,000 9,000 18,000
第二名 30,000 60,000 22,500 45,000 15,000 30,000 7,500 15,000
第三名 24,000 48,000 18,000 36,000 12,000 24,000 6,000 12,000
第四名之後(含佳作等) 14,000 28,000 10,500 21,000 7,000 14,000 3,500 7,000
※非屬上述4種類型者,比照分區技能競賽給予獎勵。

 

 (三)競賽成績,如採「等第制」,特優以第一名計、優等以第二名計、甲等以第三名計。

   五、獎勵規則:
       (一)獎勵內容依前一學期期間獲獎者為原則,申請期間依每學期公告時間為準。
             惟應屆畢業生(申請與參賽時尚在本校就讀),畢業當學期獲獎內容,應於學校規定申請期限內方得提出申請,逾期不受理。
        (二)同一作品參加不同競賽獲獎,或參加同一競賽獲不同獎項,均以最高獲獎名次為獎勵依據。
        (三)團體參賽時,則委請其一學生代表提出申請,獎勵金採平均分配方式核發(校外人數應納入均分,但不予核發獎勵金)。
        (四)獎勵金額超出經費預算總額時,得視年度經費採比例原則酌定發放。

六、本實施要點經獎學金會議通過,呈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