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2 學生社團評鑑辦法
國 立 臺 北 護 理 健 康 大 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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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3月14日學務處處務會議通過 99年8月1日校名更改修訂 101年10 月09日更改修訂 103年9月30日社長會議再次公佈 112年3月17日學務處處主管會議通過 113年3月20日學務處處主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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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目的: 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考核各學生社團辦理之成效,並促進相互觀摩學習,以發揮教育功能,促進健全組織,激勵及協助積極推展活動,提昇學生社團之活動績效,特訂定學生社團評鑑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對象及類別:凡經本校核准設立運作之學生社團均須接受評鑑。本校學生社團依社團屬性分類為學藝性、體能性、服務性、康樂及綜合性、自治性社團五類,分別接受評鑑。
第三條 評鑑時間:
一、平時評鑑:評鑑項目及時間由評鑑委員隨時紀錄。
二、年度評鑑:每學年評鑑一次,於每學年下學期舉辦。
第四條 評鑑程序:
一、評鑑委員:
1.平時評鑑:由課外活動指導組聘請委員,包含課外活動指導組輔導人員、學生會幹部擔任之。
2.年度評鑑:由課外活動指導組聘請評鑑委員,包含學務長、課外活動指導組組長及組員為當然委員外,另聘校內、外二至三位具社團輔導經驗相關人員擔任之。
二、評鑑項目及標準:
成績比例為平時評鑑50%、年度評鑑50%,評分項目如下所述:
1.平時評鑑:如附件一。
2.年度評鑑:如附件二。
三、年度評鑑方式:各社團應就各項評鑑項目準備,於年度評鑑當日,由負責人及幹部以無紙化方式呈現評鑑資料,評鑑委員進行現場詢答及評分。
第五條 獎懲標準:
一、特優:所有社團取前2-5名為原則,頒發獎狀(牌)及獎金,由社團負責人接受公開表揚(若無符合標準者則從缺)。於經費補助、器材申購及社辦配置時將第一優先考量。
二、優等:依社團屬性各類社團各取1-3名為原則,頒發獎狀(牌)及獎金,由社團負責人接受公開表揚。於經費補助、器材申購及社辦配置時將第二優先考量。
三、甲等:依社團屬性各類社團各取1-3名為原則,頒發獎狀(牌)及獎金,由社團負責人接受公開表揚。於經費補助、器材申購及社辦配置時將第三優先考量。
四、重點輔導社團:評鑑成績60分以下或無故未參加年度評鑑者,列為重點輔導社團。得縮減下學年社團經費補助及限制社團辦公室之使用;連續兩年被列為重點輔導之社團,須依「社團停權、停止運作及解散辦法」停止社團運作。
第六條 經學生事務處處主管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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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時評鑑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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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評鑑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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