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 畢業班熱心服務獎學金辦法
101.05.07獎學金會議修訂 109.05.21獎學金會議修訂 111.04.25獎學金會議修訂
一、核發條件:當學年度應屆畢業生中,符合熱心服務之具體事實者
二、核發對象:大學部由導師推薦、研究所由所長推薦,每班各乙名。
三、核發時間:於畢業典禮或公開場合時頒發獎狀。
四、核發金額:每名獎學金1,000元及獎狀乙紙。
五、審核:提請本校獎學金會議審定通過。
六、本辦法經獎學金會議通過,呈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