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8-社團指導老師履歷表
社團指導老師聘任要點說明 | ||
(一) | 聘任時間: | |
一 | 社團指導老師為一學期一聘。 | |
二 | 於學期末時由社團提出聘任下學期指導老師申請,經課指組呈校長核聘之。 | |
(二) | 聘任資格: | |
所聘任之社團指導老師其資格需依社團需求、符合該社團性質相關學歷、 具特殊專長者能提出書面證明。 |
||
(三) | 檢附資料: | |
一 | 新聘或更聘指導老師需檢附如下資料: | |
(1) | 指導老師之履歷表。 | |
(2) | 指導老師之身分證。 | |
(3) | 最高學歷證件影本、經歷或現職證件影本。 | |
(4) | 銀行帳戶封面影本。 | |
二 | 若指導老師為校內老師免付上述 (三) 最高學歷證件影本、經歷或 現職證件影本。 |
|
三 | 續聘則免附以上資料。 | |
(四) | 指導老師費用: | |
一 | 校內指導老師每小時500元整,校外指導老師每小時800元整,最高補助10小時。 | |
二 | 指導費以課外活動實施紀錄表為核發依據。 | |
(五) | 聘任方式: | |
一 | 每個社團原則以聘一位指導老師為原則。 | |
二 | 因社團組織章程宗旨可依才藝分項之需求,增聘1人以上之指導老師, 最多4名。所謂「才藝分項」如語言進階、藝術分項、樂器種類等 以培養學生的第二專長及興趣為目的。 |
|
三 | 社團如需增聘指導老師, 應以該社的組織章程為依據,且學習學生需 達10人以上向課外活動指導組提出申請。 |
|
四 | 同一老師至多可同時擔任2個社團之指導老師,唯指導時間需錯開, 不得合併上課。 |
|
(六) | 不續聘及停聘: | |
一 | 該學期指導少於5小時,得由社團幹部會議提出指導老師不續聘申請。 | |
二 | 指導老師若有不適任情形行為屬實將解聘或不續聘。 | |
(1) | 鼓勵學生加入直銷或保險、強迫購買商品等 | |
(2) | 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9條規定及社會善良風俗等 | |
(3) | 違反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1項規定及教師法 第14條第1項規定者不於聘任或解聘。 |
|
(七) | 社團指導老師職責 | |
一 | 本校聘任之社團指導老師在聘期內,對學生社團發展、社務運作、 活動規畫與辦理、研習、財產管理、改選交接等事項負指導之責, 並與校方進行良性互動與溝通。 |
|
二 | 每學期至少指導10小時,每次1小時,每天至多2小時。 | |
三 | 每學期至少參與社團幹部會議乙次。 | |
四 | 審閱與簽核社團活動之申請。 | |
五 | 督導社團經費之籌措、運用與改選交接事項。 | |
六 | 指導社團參加符合社團宗旨之比賽、觀摩或校際活動。如無法親自帶領 應協助覓尋合適之領隊人員。 |
|
七 | 每學期末協助社團幹部擬訂下學期之工作計畫與預算。 | |
八 | 出席本校辦理之社團指導老師會議及相關會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