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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8-社團指導老師履歷表

社團指導老師聘任要點說明
(一) 聘任時間:
社團指導老師為一學期一聘。
於學期末時由社團提出聘任下學期指導老師申請,經課指組呈校長核聘之。
(二)   聘任資格:
所聘任之社團指導老師其資格需依社團需求、符合該社團性質相關學歷、
具特殊專長者能提出書面證明。
(三)  檢附資料:
新聘或更聘指導老師需檢附如下資料:
(1) 指導老師之履歷表。
(2) 指導老師之身分證。
(3) 最高學歷證件影本、經歷或現職證件影本。
(4) 銀行帳戶封面影本。
若指導老師為校內老師免付上述 (三) 最高學歷證件影本、經歷或
現職證件影本。
續聘則免附以上資料。
(四)  指導老師費用:
校內指導老師每小時500元整,校外指導老師每小時800元整,最高補助10小時。
指導費以課外活動實施紀錄表為核發依據。
(五) 聘任方式:
每個社團原則以聘一位指導老師為原則。
因社團組織章程宗旨可依才藝分項之需求,增聘1人以上之指導老師,
最多4名。所謂「才藝分項」如語言進階、藝術分項、樂器種類等
以培養學生的第二專長及興趣為目的。
社團如需增聘指導老師, 應以該社的組織章程為依據,且學習學生需
達10人以上向課外活動指導組提出申請。
同一老師至多可同時擔任2個社團之指導老師,唯指導時間需錯開,
不得合併上課。
(六) 不續聘及停聘:
該學期指導少於5小時,得由社團幹部會議提出指導老師不續聘申請。
指導老師若有不適任情形行為屬實將解聘或不續聘。
(1) 鼓勵學生加入直銷或保險、強迫購買商品
(2) 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9條規定及社會善良風俗等
(3) 違反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1項規定及教師法
第14條第1項規定者不於聘任或解聘。
(七) 社團指導老師職責
本校聘任之社團指導老師在聘期內,對學生社團發展、社務運作、
活動規畫與辦理、研習、財產管理、改選交接等事項負指導之責,
並與校方進行良性互動與溝通。
每學期至少指導10小時,每次1小時,每天至多2小時。
每學期至少參與社團幹部會議乙次。
審閱與簽核社團活動之申請。
督導社團經費之籌措、運用與改選交接事項。
指導社團參加符合社團宗旨之比賽、觀摩或校際活動。如無法親自帶領
應協助覓尋合適之領隊人員。
每學期末協助社團幹部擬訂下學期之工作計畫與預算。
出席本校辦理之社團指導老師會議及相關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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