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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班代聯席學生議會組織章程(1131209)

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 班代聯席學生議會 組織章程

民國99年8月1日校名更改修訂
民國102年3月6日班代聯席會更名
民國102年6月5日班代聯席學生議會組織章程通過
民國102年7月24日學生事務處處主管會議通過
民國113年9月11日班代聯席學生議會通過修訂
民國113年12月09日學生事務處處主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班代聯席學生議會之宗旨為代表全校大學部學生,依法具有監督學生會,增進全體學生之最高福祉。班代聯席學生議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由本校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以下簡稱課外組)輔導。

第二章  組織

第三條  班代聯席學生議會委員由本校各班票選之班級代表擔任,為本會當然委員。班代聯席學生議會委員以下簡稱「學生委員」。

第四條  學生委員應恪遵本會組織章程及其學校法規規定之義務,參與本會活動之權利。學生委員之任期為半年,得連選連任。

第五條  學生議員由學生委員登記並公開投票後產生。

第六條  本會議員設有五名,任期皆為一年,得連選連任一次。

第七條  本會設議長、副議長各一人,由學生議員互選產生之。執行秘書則由議長遴選報告議員會議後任命之。

第三章 職權

第八條  本會議長職權如下:

一、依法召開並主持學生議會與議員會議。

二、依本校組織規程之規定出、列席本校各項會議,保障學生權益。

第九條  本會副議長職權如下:

一、協助議長處理本議會之行政業務

二、如議長缺位時,代其職務至任期屆滿。

三、議長不克行使職權時,代行其職權。

第十條  本會執行秘書職權如下:

一、本會會議記錄事項及各項會議安排。

二、輔助處理正、副議長處理議會行政事務。

第十一條 學生議員職權如下:

 一、參與會議並行使表決權。

 二、監督學生會行政工作。

 三、審查學生會費之運用。

 四、若正、副議長不克行使職權時,由議員推派一人為代理。

第十二條 學生委員:

 一、成為學生議員候選人以及選舉學生議員的權利。

 二、審核學生會年度計畫及年度預算。

 三、審核學生會組織章程修訂案。

 四、審核本會組織章程修訂案。

第十三條 本會之糾正案,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始得請學生會執行。

第十四條 學生委員在議會內所為有關會議之言論及表決,應予保障,但不得有人身攻擊或其他不當之行為。

第十五條 學生議員不得兼任學生會委員。

第四章 學生議會選舉與罷免辦法

第十六條 本會議員採登記方式,由學生委員投票,以得票數最高之前五名為當選。

第十七條 正、副議長則由當選之議員互選,以得票數最高者為議長,次高者為副議長。

第十八條 本會議長之罷免,經學生委員總數四分之一連署,三分之二通過罷免之。

第十九條 副議長、秘書長及議員之罷免,由本會議員總數三分之二通過罷免之。

第二十條 正、副議長或議員因個人因素,無法如期完成其在任期間之職責時,需事先提交請辭書予正、副議長。經正、副議長審查(辭職當事人應廻避),再由全會三分之二人投票通過,始得退出。相關資料送學生事務處課外組備查。

第五章 會議

第二十一條 學生會或議長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由學生會或議長召開臨時會議。本會須有學生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使得會議成立。開會時可邀列師長出席指導。

第二十二條  學生議會之會議分為兩種

一、常會:每一學期應召開一次。

二、議員會議:由學生會咨請或議長請求召開臨時會議。會議之召開應以不影響課業為原則。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組織章程經班代聯席學生議會通過後,送學生事務處處主管會議審核通過後公告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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