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0 學生會組織章程(1131209)
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學生會組織章程 | |
中華民國92年6月13日學生會會議通過 |
第一章 總則 | |
第一條 |
為增進教育效果,輔導學生生活自治、在校學習等事項。特依大學法第十七條與本校組織規程第三十九條之規定,訂定「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學生會組織章程」。(以下簡稱本章程)。 |
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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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學生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全名為:Student Union of National Taipei University of Nursing and Health Sciences,英文簡稱為 SUNTUNHS。對外簡稱「北護學生會」,對內簡稱「學生會」。 |
第三條 | 本會會址設於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 |
第四條 | 本會為本校全體學生之最高自治組織。本章程為本校學生自治之最高法規,本校其他學生自治組織法規與本會組織章程牴觸者無效。 |
第五條 |
本會以處理本校學生之事務,推展各類活動增進學生福利,促進學生社團之聯繫,參加與學生相關之重大會議,協助學生與學校意見之溝通,以及培養自治自律精神為宗旨。 |
第六條 | 凡本校學生皆為本會當然成員,有選舉、被選舉為本會委員及參與本會活動之權利,及遵守本章程相關規定繳納會費之義務。 |
第七條 | 本會設輔導老師一名,課外活動指導組組長為本會之指導老師,必要時得另置輔導老師一人。 |
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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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輔導老師之職掌如下: 一、輔導本會成員及全校學生活動之策劃與推動事宜。 二、審查本會年度預算。 三、其他有關學生會運作之各項事宜。 |
第二章 組織 | |
第九條 |
本會置會長一人,副會長二人。會長對內綜理本會事務,對外代表本會,並適時召開班代聯席學生議會及社長會議。 |
第十條 |
本會設秘書部、總務部、社團部、活動部、公關攝影部、網路宣傳部、學生服務部。各部置部長一人及委員二至八人,部長由各部門委員互推。另置顧問數人,由學生會決議後聘任之。 |
第十一條 |
本會成員由全校學生選舉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選舉罷免辦法另訂之。(見第四章 選舉與罷免)。 |
第十二條 |
會長因故不能視事時, 由本會委員就二位副會長中,以多數決遴選一位,代理會長職權。二位副會長亦出缺時,由所有委員推派一名部長代理會長職權。 |
第十三條 |
會長出缺時,由本會委員就二位副會長中,以多數決遴選一位,代行其職權。二位副會長亦出缺時,由所有學生會成員推派一名部長代行會長職權。 |
第三章 職權 | |
第十四條 |
本會各部門職責如下,詳文則另訂之: 一、會長:綜理本會會務,協調、推動各部委員業務。 二、副會長:分為行政與活動副會長,協助會長執行本會各項事務。行政副會長須召開班代聯席學生議會,並監督總務部、學生服務部、秘書部、文宣部;活動副會長須召開社長會議,並監督活動部、社團部、秘書部、公關攝影部。 三、秘書部:輔助正、副會長業務,辦理本會活動及會議之記錄、場地借用、主責自治評鑑、各項會議安排等事宜。 四、總務部:負責本會各項財務與器材管理等事宜。 五、活動部:企劃與辦理各項活動、製作成果報告書。 六、公關攝影部:負責本會對外之校際聯絡工作、公共關係、活動宣傳及活動影像紀錄等事宜。 七、社團部:負責校內社團聯繫、社團評鑑、參與社團會議,以及社團辦公室之管理等事宜。 八、網路宣傳部:負責社群網頁訊息公告及管理、文宣製作,及各項活動資料上傳網路社群等相關事宜。 九、學生服務部:處理有關學生權益之業務,提供諮詢、意見調查並彙整資料,不定期舉辦學生權益之相關活動。 十、顧問:提供本會各部門業務諮詢。 |
第四章 選舉與罷免 | |
第十五條 |
一、本會委員採登記方式,由全校學生投票,以得票最高之前二十名為當選。 二、正副會長則由當選之各委員互選,以得票數最高者為會長,次高者為副會長。其他各部委員採個別登記方式擔任,如有超額爭取之情況時,則由抽籤決定。 三、會長因故出缺時由副會長接任至原任期結束為止。 |
第十六條 | 正副會長及各部長和各部委員任期皆為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
第十七條 | 本會會長之罷免,經班代聯席學生議會班代表總數四分之一連署,三分之二通過,罷免之。 |
第十八條 | 副會長、部長及委員之罷免,由本會委員總數三分之二通過罷免之。 |
第十九條 |
各部委員或正、副會長因個人因素,無法如期完成其在任期間之職責時,需事先提交請辭書予本會輔導老師及正副會長,並經輔導老師及正副會長審查(辭職當事人應迴避),再由全會三分之二人投票通過,始得退出。 |
第二十條 | 本會正副會長及各部門幹部應於每學年第二學期期末前改選完成,陳報課外活動指導組核備。 |
第五章 會議 | |
第二十一條 |
本會工作會報由會長主持之,注意事項如下: 一、正副會長、各部長及各幹部,每月召開一次常會。 二、班代聯席學生議會由行政副會長召開,各部長出席。 三、社長聯席會由活動副會長召開,社團部部長出席。 四、除上列工作會報外,必要時會長或各部長可召開臨時會議,並邀請相關師長列席指導。 |
第二十二條 |
本會工作會報任務如下: 一、協同社團籌劃舉辦全校性活動,並分配各部門工作。 二、協調各部門相關社團工作計劃。 三、推動各部門工作,與協調相關社團之活動。 |
第二十三條 | 本會每月至少召開常會一次,進行各部工作會報及檢討。 常會中本會中每位委員皆有諮詢及被諮詢之權利及義務。 |
第二十四條 |
每月召開「社團會議」一次,必要時得由各召集人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應請本會指導老師列席指導。 「班代聯席學生議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得由各召集人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應請本會指導老師列席指導。 |
第六章 經費 | |
第二十五條 |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學生所繳交之學生會費。 二、學校社團活動專案補助金。 三、指定贊助本會辦理之活動的經費。 四、由學生會費產生之收入。 五、歷年學生會費結餘款。 六、其他。 |
第二十六條 |
本會經費之運用管理及權責: 一、學生會之經費由其自行保管、分配與運用,但應縝密規劃,定期公佈,接受輔導單位之監督查核。 二、此經費補助本會之基本營運。 三、學生繳交之學生會會費額數,由本會常會決議後,經班代聯席學生議會會議通過決定之。如有拒繳會費之情形,本會將另行公佈處理辦法。 四、本條文未說明者依「學生會經費使用細則」辦理。 |
第七章 附則 | |
第二十七條 | 本會承辦或推展各項活動及措施,不得違反國家政策、法令及學校有關規定。 |
第二十八條 |
本會之當然成員欲提出組織章程之修訂建議,應經由班代或社團負責人聯席會議通過始得成建議案,建議案成立後需再經過本會常會通過,始得成立。 |
第二十九條 | 本會遇到與各當然成員之有關重大議題時,得舉辦聽證會。 |
第三十條 | 本章程經學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訂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