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3 社團指導老師聘任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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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 學生社團指導老師聘任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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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聘任時間
一、 社團指導老師為一學期一聘。
二、 於學期末時由社團提出聘任下學期指導老師申請,經課指組呈校長核聘之。
第二條 聘任資格
所聘任之社團指導老師其資格需依社團需求、符合該社團性質相關學歷、具特殊專長者能提出書面證明。
第三條 檢附資料:
一、 新聘或更聘指導老師需檢附如下資料:
(一)指導老師之履歷表。
(二)指導老師之身分證。
(三)最高學歷證件影本、經歷或現職證件影本。
(四)銀行帳戶封面影本。
二、 若指導老師為校內老師或續聘則免附以上資料。
第四條 指導老師時數:
一、 每學期至少10小時,每次1小時,每天至多2小時。
二、 校內指導老師每小時500元整,校外指導老師每小時800元整,最高補助10小時。
三、 指導費以課外活動實施紀錄表為核發依據。
第五條 聘任方式:
一、 每個社團原則以聘一位指導老師為原則。
二、 因社團組織章程宗旨可依才藝分項之需求,增聘1人以上之指導老師,最多4名。
所謂「才藝分項」如語言進階、藝術分項、樂器種類等以培養學生的第二專長及興趣為目的。
三、 社團如需增聘指導老師,應以該社的組織章程為依據,且學習學生需達10人以上向課外活動指導組出申請。
四、 同一老師至多可同時擔任2個社團之指導老師,唯指導時間需錯開,不得合併上課。
第六條 不續聘及停聘參考:
一、 該學期指導少於5小時,得由社團幹部會議提出指導老師不續聘申請。
二、 指導老師若有不適任情形(如鼓勵學生加入直銷或保險、強迫購買商品、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9條規定及社會善良風俗等),行為屬實將解聘或不續聘。
第七條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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