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0 學生社團輔導辦法
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學生社團輔導辦法 | |
95 年 3 月 8 日通過修訂 |
第一章 總則 |
第一條 |
宗旨 為輔導學生社團辦理正當課外活動,訂定本辦法。 |
第二條 |
本校學生社團之組織及活動,除國家法令有關規定外,依本辦法辦理,本辦法未規定者,依本校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
第三條 | 本校學生社團之成員以本校在學學生為限。 |
第四條 | 學生社團活動應在課餘時間舉辦,且須採取公開方式。 |
第五條 | 學生社團不得有從事秘密活動、傳銷、強迫購買商品,違反善良風俗、性 別平等以及菸毒宣傳與銷售之行為。 |
第六條 |
社團輔導評議小組 由學務長擔任召集人,視情況不定期召集課外活動指導組組長、社團輔導 行政人員代表二人、教師代表一人、學生會代表二人,開會審核新社團成 立、處理社團申訴、重大違規事件及社團解散等相關事宜。 |
第七條 |
本校學生社團由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以下簡稱課外組)依本辦法規劃及執行學生社團輔導、營運相關事宜。為輔導社團,課外組得: 一、 隨時檢查社團活動紀錄、財務狀況及各種必要資料,並定期辦理社團評鑑。 二、 派任專職人員予活動申辦、場地借用、財產請購、核銷、請修等行政 協助。必要時,代理社團指導老師輔導社團。 |
第二章 學生社團之成立 |
第八條 |
本校學生社團種類如下: 一、學藝性社團:以研究學術、文化、藝術為目的之社團。 二、體能性社團:以培養學生體育活動為目的之社團。 三、服務性社團:以推展社會服務、服務人群為目的之社團。 四、康樂暨綜合性社團:以提倡正當休閒康樂活動為目的之社團。 五、自治性社團與組織:以培養學生自治能力為目的,包含學生會、班代聯席暨學生議會、學生評議委員會、畢聯會及各系學會。 |
第九條 |
各種社團之成立於每學年 6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12 月 1 日至 12 月 30 日,由發起人檢具新社團成立申請資料提出申請。。 |
第十條 |
新社團成立評議 一、 由「社團輔導評議小組」考量社團組織宗旨、性質比例、學校經費、 場地及學生需求等進行初審。初審通過後為預備性社團。未獲核准之 申請文件,退回發起人。 二、 預備性社團應依規定辦理活動、借用場地、器材及張貼海報。不得申 請經費補助與專屬社團辦公室。 三、 預備性社團需依本校「學生社團評鑑辦法」參加社團評鑑。一年總成 績 60 分以上,得進「社團輔導評議小組」複審。 |
第十一條 |
複審通過後,應於兩周內召開成立大會。會後一週內,將社團幹部及社員名單,組織章程等一併陳報課外組,資料檢核完整正確後,方可於次 一學期起成為正式性社團。 |
第三章 學生社團之運作與經營 |
第十二條 | 各社團依組織章程經營與運作,所訂之章程與本辦法牴觸者無效。 |
第十三條 |
社團組織章程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社團名稱冠「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字樣。 二、宗旨。 三、組織與執掌。 四、社員入社、退社及除名之條件。 五、社員之權利及義務。 六、 社團負責人及幹部之種類、員額、職權、任期及遴選、解任與代理方式。 七、社員大會召集及決議方式。 八、社費之收取、籌募、分配運用、退費及財務管理辦法。 九、章程之訂定、通過及修改程序。 十、訂定與修改章程之日期。 |
第十四條 |
社員 除系學會為各系學生參加外,其餘社團由學生自由參加,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本校學生加入。 |
第十五條 |
學生社團負責人職責: 一、對外代表社團,出席學校辦理之社團幹部研習及各項社團相關會議。 二、 對內領導幹部,綜理社務,依規定執行財產清點、修繕及報銷,提出 期末社團報告資料。 三、 召開社員大會及幹部會議,籌畫協調推動社務。會議記錄向全體社員 公告。 四、與指導老師、輔導單位保持密切之聯繫。 五、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安排社團幹部代理。 |
第十六條 |
社團負責人及幹部選任條件 一、在學期間未曾受記過處分。 二、對該社團有興趣,並具服務熱忱者。 |
第十七條 |
社團幹部改選與交接 一、應依組織章程進行幹部改選,並辦理交接手續。 二、社團負責人應於改選後一周內,將下列資料整理成一式三份之交接清 冊,進行學生社團職務交接: 交接清單 (一)社團印章。 (二)組織章程。 (三)社員名冊。 (四)社團財產(含清冊)。 (五)辦公室鎖匙。 (六)社團收支帳簿。 三、新任社團負責人應於期末交接完畢,繳交社團職務交接清冊與期末社 團報告資料。 四、社團改選時,得邀請社團指導老師蒞臨指導。 |
第十八條 |
獲學校核購之財產,應放置於社團辦公室,供社員上課使用,並定期 清點。若有損壞或遺失,即時向課外組報告。除經查明已盡善良管理 之責,免除其責任者外,應自行負擔修復費用或賠償。 |
第十九條 | 社團之經費以自行籌措為主。經費使用應量入為出,周詳規劃,定期向社員公布徵信,並接受輔導單位查核。 |
第二十條 | 因故欲變更社團名稱、種類、組織章程、活動計畫、指導老師等,應提送相關資料申請。 |
第四章 社團活動之辦理 |
第二十一條 |
舉辦之活動應符合該社團登記之宗旨。辦理活動不遵循「學生課外活 動辦理風險管理預防須知要點」及「校外活動安全輔導辦法」規定或 有安全之虞,輔導單位得勒令停止並依校規議處。 |
第二十二條 | 辦理活動須於活動前十天,檢附相關資料提出申請,核准後始得舉 辦。活動結束後五日內,提報活動績效資料。 |
第二十三條 | 活動核准後,文宣審查核可後始得張貼。張貼時限屆滿,應自行清 除。 |
第二十四條 | 如需對外行文,應依行政程序辦理 。 |
第二十五條 | 活動經核准後,如時間、地點、內容變更,向課外組報備更正之。 |
第五章 社團指導老師 |
第二十六條 | 學生社團得依其宗旨聘請指導老師。各系學會由各系所指派老師輔導。 |
第二十七條 |
社團指導老師之聘任為: 一、一學期一聘。 二、於學期末,由社團提出下一學期指導老師聘任申請,檢附符合該社團 性質與宗旨之相關學經歷、特殊專長等書面證明。 三、經課外組呈校長核聘之。 |
第二十八條 |
社團指導老師在聘期內,對學生社團發展、社務運作、活動規畫與辦 理、研習、財產管理、改選交接等事項負指導之責,並與校方進行良 性互動與溝通。 一、每學期至少指導 10 小時,每次 1 小時,每天至多 2 小時。 二、每學期至少參與社團幹部會議乙次。 三、審閱與簽核社團活動之申請。 四、督導社團經費之籌措、運用與改選交接事項。 五、指導社團參加符合社團宗旨之比賽、觀摩或校際活動。如無法親自帶領 應協助覓尋合適之領隊人員。 六、每學期末協助社團幹部擬訂下學期之工作計畫與預算。 七、出席本校辦理之社團指導老師會議及相關會議。 八、不得有鼓勵學生加入直銷或保險、強迫購買商品、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 29 條規定及社會善良風俗等行為。 |
第二十九條 |
停聘、解聘或不續聘 一、該學期指導少於 5 小時,得由社團幹部會議提出指導老師不續聘申請。 二、若有鼓勵學生加入直銷或保險、強迫購買商品、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9 條規定及社會善良風俗等情事,行為屬實,將停聘、解聘或不續聘。 |
第六章 場地及器材 |
第三十條 | 經核准成立之社團得申請社團辦公室。由課外組分派,不得任意調 換、轉讓或借用。 |
第三十一條 | 借用場地舉辦活動,依校園各場地管理單位之借用辦法申請。 |
第三十二條 |
課外組管理之場地及器材之借用採先登記者優先借用制。於借用日憑 學生證至課外組領取場地鑰匙或器材,活動日 22:00 前將場地及器 材復原後離開。活動結束後次一工作日歸還場地鑰匙與器材。管理單 位得因業務需求,隨時通知社團,停止借用。 |
第三十三條 | 學生社團或借用單位未依規定者,第一次口頭警告,第二次除停止借用一學期外,將依校規議處。 |
第七章 學生社團評鑑 |
第三十四條 | 各學生社團均須接受評鑑。其結果為獲獎勵與分配社團辦公室及裁量 器材申購及經費補助之依據。 |
第三十五條 | 社團評鑑項目分為平時評鑑與年度評鑑。各社團應就評鑑項目主動準備。 |
第三十六條 | 評鑑總成績 60 分以下,或無故未參加年度評鑑者,列為重點輔導社團。 |
第八章 社團停運與復社 |
第三十七條 | 社團因無法正常運作,得於各學期末提出停止運作申請。 |
第三十八條 |
社團活動或發佈文件、刊物、網路訊息等,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得經 學生社團審議輔導小組審議後,處以停止運作、解散等處分: 一、違背國家政策及法令。 二、危害社會善良風俗,妨礙公共安全或秩序。 三、違反校規情節重大。 四、嚴重影響學校正常教學,經勸導仍未改善。 五、散布謠言或聚眾要挾。 六、惡意攻訐有損學校聲譽。 七、損毀或浪費公共財物情節重大。 八、於社團中建立非法秘密組織。 九、未經學校同意,擅用學校名義於校外參加活動。 十、涉及直銷或保險、強迫購買商品、違反性別平等及社會善良風俗等行 為。 十一、連續兩學期無活動,或未依規定填報及繳交下學期社團資料表、出席 重大集會或研習者。 十二、連續二年未參加社團評鑑或被列為重點輔導社團。 |
第三十九條 | 社團停止運作時,社長填妥「社團停止運作程序單」,經社員簽名及 指導老師簽名後,送陳課外組。 |
第四十條 | 停社之社團負責人需於課外組通知後一個月內,清點社團財產併同財 產清單,交由課外組代為保管。 |
第四十一條 | 代管社團財產以二年為限,逾二年由課外組依職權處理。 |
第四十二條 |
社團負責人未依前條規定辦理社團財產清點及繳交者,經課外組再次 通知仍未於一個月內辦理者,得提交學生獎懲會議議處。 |
第四十三條 | 社團復社手續同新社團成立申請程序。 |
第四十四條 | 本辦法經學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修改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