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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 學生社團輔導辦法

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學生社團輔導辦法 

95 年 3 月 8 日通過修訂    
97 年 11 月 19 日學務會通過修訂    
99 年 8 月 1 日校名更改修訂    
112 年 12 月 19 學務會議通過修訂    
113 车 5 月 28 日學務會議通過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宗旨
為輔導學生社團辦理正當課外活動,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學生社團之組織及活動,除國家法令有關規定外,依本辦法辦理,本辦法未規定者,依本校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  本校學生社團之成員以本校在學學生為限。
第四條  學生社團活動應在課餘時間舉辦,且須採取公開方式。
第五條  學生社團不得有從事秘密活動、傳銷、強迫購買商品,違反善良風俗、性 別平等以及菸毒宣傳與銷售之行為。
第六條 

 
社團輔導評議小組
由學務長擔任召集人,視情況不定期召集課外活動指導組組長、社團輔導 行政人員代表二人、教師代表一人、學生會代表二人,開會審核新社團成 立、處理社團申訴、重大違規事件及社團解散等相關事宜。
第七條 
 


 
本校學生社團由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以下簡稱課外組)依本辦法規劃及執行學生社團輔導、營運相關事宜。為輔導社團,課外組得:
一、 隨時檢查社團活動紀錄、財務狀況及各種必要資料,並定期辦理社團評鑑。
二、 派任專職人員予活動申辦、場地借用、財產請購、核銷、請修等行政 協助。必要時,代理社團指導老師輔導社團。
第二章 學生社團之成立
第八條 





 
本校學生社團種類如下:
一、學藝性社團:以研究學術、文化、藝術為目的之社團。
二、體能性社團:以培養學生體育活動為目的之社團。
三、服務性社團:以推展社會服務、服務人群為目的之社團。
四、康樂暨綜合性社團:以提倡正當休閒康樂活動為目的之社團。
五、自治性社團與組織:以培養學生自治能力為目的,包含學生會、班代聯席暨學生議會、學生評議委員會、畢聯會及各系學會。
第九條 
 
各種社團之成立於每學年 6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12 月 1 日至 12 月 30 日,由發起人檢具新社團成立申請資料提出申請。。
第十條 




   
新社團成立評議
一、 由「社團輔導評議小組」考量社團組織宗旨、性質比例、學校經費、 場地及學生需求等進行初審。初審通過後為預備性社團。未獲核准之 申請文件,退回發起人。
二、 預備性社團應依規定辦理活動、借用場地、器材及張貼海報。不得申 請經費補助與專屬社團辦公室。
三、 預備性社團需依本校「學生社團評鑑辦法」參加社團評鑑。一年總成 績 60 分以上,得進「社團輔導評議小組」複審。
第十一條 
 
複審通過後,應於兩周內召開成立大會。會後一週內,將社團幹部及社員名單,組織章程等一併陳報課外組,資料檢核完整正確後,方可於次 一學期起成為正式性社團。
第三章 學生社團之運作與經營
第十二條  各社團依組織章程經營與運作,所訂之章程與本辦法牴觸者無效。
第十三條 








 
 
社團組織章程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社團名稱冠「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字樣。
二、宗旨。
三、組織與執掌。
四、社員入社、退社及除名之條件。
五、社員之權利及義務。
六、 社團負責人及幹部之種類、員額、職權、任期及遴選、解任與代理方式。
七、社員大會召集及決議方式。
八、社費之收取、籌募、分配運用、退費及財務管理辦法。
九、章程之訂定、通過及修改程序。
十、訂定與修改章程之日期。
第十四條 
 
社員
除系學會為各系學生參加外,其餘社團由學生自由參加,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本校學生加入。
第十五條 




 
學生社團負責人職責:
一、對外代表社團,出席學校辦理之社團幹部研習及各項社團相關會議。
二、 對內領導幹部,綜理社務,依規定執行財產清點、修繕及報銷,提出 期末社團報告資料。   
三、 召開社員大會及幹部會議,籌畫協調推動社務。會議記錄向全體社員 公告。
四、與指導老師、輔導單位保持密切之聯繫。
五、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安排社團幹部代理。
第十六條 

 
社團負責人及幹部選任條件
一、在學期間未曾受記過處分。
二、對該社團有興趣,並具服務熱忱者。
第十七條 










 
社團幹部改選與交接
一、應依組織章程進行幹部改選,並辦理交接手續。
二、社團負責人應於改選後一周內,將下列資料整理成一式三份之交接清 冊,進行學生社團職務交接:
       交接清單
       (一)社團印章。
       (二)組織章程。
       (三)社員名冊。
       (四)社團財產(含清冊)。
       (五)辦公室鎖匙。
       (六)社團收支帳簿。
三、新任社團負責人應於期末交接完畢,繳交社團職務交接清冊與期末社 團報告資料。
四、社團改選時,得邀請社團指導老師蒞臨指導。
第十八條 
 
獲學校核購之財產,應放置於社團辦公室,供社員上課使用,並定期 清點。若有損壞或遺失,即時向課外組報告。除經查明已盡善良管理 之責,免除其責任者外,應自行負擔修復費用或賠償。
第十九條  社團之經費以自行籌措為主。經費使用應量入為出,周詳規劃,定期向社員公布徵信,並接受輔導單位查核。
第二十條  因故欲變更社團名稱、種類、組織章程、活動計畫、指導老師等,應提送相關資料申請。
第四章 社團活動之辦理
第二十一條 
 
舉辦之活動應符合該社團登記之宗旨。辦理活動不遵循「學生課外活 動辦理風險管理預防須知要點」及「校外活動安全輔導辦法」規定或 有安全之虞,輔導單位得勒令停止並依校規議處。
第二十二條  辦理活動須於活動前十天,檢附相關資料提出申請,核准後始得舉 辦。活動結束後五日內,提報活動績效資料。
第二十三條  活動核准後,文宣審查核可後始得張貼。張貼時限屆滿,應自行清 除。
第二十四條  如需對外行文,應依行政程序辦理
第二十五條  活動經核准後,如時間、地點、內容變更,向課外組報備更正之。
第五章 社團指導老師
第二十六條  學生社團得依其宗旨聘請指導老師。各系學會由各系所指派老師輔導。
第二十七條 



 
社團指導老師之聘任為:
一、一學期一聘。
二、於學期末,由社團提出下一學期指導老師聘任申請,檢附符合該社團 性質與宗旨之相關學經歷、特殊專長等書面證明。
三、經課外組呈校長核聘之。
第二十八條 









 
社團指導老師在聘期內,對學生社團發展、社務運作、活動規畫與辦 理、研習、財產管理、改選交接等事項負指導之責,並與校方進行良 性互動與溝通。
一、每學期至少指導 10 小時,每次 1 小時,每天至多 2 小時。
二、每學期至少參與社團幹部會議乙次。
三、審閱與簽核社團活動之申請。
四、督導社團經費之籌措、運用與改選交接事項。
五、指導社團參加符合社團宗旨之比賽、觀摩或校際活動。如無法親自帶領 應協助覓尋合適之領隊人員。
六、每學期末協助社團幹部擬訂下學期之工作計畫與預算。
七、出席本校辦理之社團指導老師會議及相關會議。
八、不得有鼓勵學生加入直銷或保險、強迫購買商品、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 29 條規定及社會善良風俗等行為。
第二十九條 


 
停聘、解聘或不續聘
一、該學期指導少於 5 小時,得由社團幹部會議提出指導老師不續聘申請。
二、若有鼓勵學生加入直銷或保險、強迫購買商品、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9 條規定及社會善良風俗等情事,行為屬實,將停聘、解聘或不續聘。
第六章 場地及器材
第三十條  經核准成立之社團得申請社團辦公室。由課外組分派,不得任意調 換、轉讓或借用。
第三十一條  借用場地舉辦活動,依校園各場地管理單位之借用辦法申請。
第三十二條 

 
課外組管理之場地及器材之借用採先登記者優先借用制。於借用日憑 學生證至課外組領取場地鑰匙或器材,活動日 22:00 前將場地及器 材復原後離開。活動結束後次一工作日歸還場地鑰匙與器材。管理單 位得因業務需求,隨時通知社團,停止借用。
第三十三條  學生社團或借用單位未依規定者,第一次口頭警告,第二次除停止借用一學期外,將依校規議處。
第七章 學生社團評鑑
第三十四條  各學生社團均須接受評鑑。其結果為獲獎勵與分配社團辦公室及裁量 器材申購及經費補助之依據。
第三十五條  社團評鑑項目分為平時評鑑與年度評鑑。各社團應就評鑑項目主動準備。
第三十六條  評鑑總成績 60 分以下,或無故未參加年度評鑑者,列為重點輔導社團。
第八章 社團停運與復社
第三十七條  社團因無法正常運作,得於各學期末提出停止運作申請。
第三十八條 












 
社團活動或發佈文件、刊物、網路訊息等,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得經 學生社團審議輔導小組審議後,處以停止運作、解散等處分:
一、違背國家政策及法令。
二、危害社會善良風俗,妨礙公共安全或秩序。
三、違反校規情節重大。
四、嚴重影響學校正常教學,經勸導仍未改善。
五、散布謠言或聚眾要挾。
六、惡意攻訐有損學校聲譽。
七、損毀或浪費公共財物情節重大。
八、於社團中建立非法秘密組織。
九、未經學校同意,擅用學校名義於校外參加活動。
十、涉及直銷或保險、強迫購買商品、違反性別平等及社會善良風俗等行 為。
十一、連續兩學期無活動,或未依規定填報及繳交下學期社團資料表、出席 重大集會或研習者。
十二、連續二年未參加社團評鑑或被列為重點輔導社團。
第三十九條  社團停止運作時,社長填妥「社團停止運作程序單」,經社員簽名及 指導老師簽名後,送陳課外組。
第四十條  停社之社團負責人需於課外組通知後一個月內,清點社團財產併同財 產清單,交由課外組代為保管。
第四十一條  代管社團財產以二年為限,逾二年由課外組依職權處理。
第四十二條 
 
社團負責人未依前條規定辦理社團財產清點及繳交者,經課外組再次 通知仍未於一個月內辦理者,得提交學生獎懲會議議處。
第四十三條  社團復社手續同新社團成立申請程序。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經學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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