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0 各項會議學生代表選舉要點(1130618)
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 各項會議學生代表選舉要點
99年7月15日學務處處主管會議討論 99年8月1日校名更改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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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本要點依大學法第33條規定及本校組織規程第三十七條規定,訂定各項會議學生代表推選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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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各項會議學生代表之推選,由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以下簡稱課外組)於每學年度開學前完成辦理。 | |
三、 | 當年度已登記成立運作之學生會、班代聯席學生議會、畢聯會、各系學會、各所學會及學生宿舍自治幹部等校內各級學生自治團體之負責人為當然候選人。 | |
四、 | 由候選人採無記名互相推選,依得票數列出推派參加會議優先順序,票數相同者以抽籤定之。 | |
五、 | 課外組就各會議委員會依其組織章程提出之參加會議學生代表條件與人數需求,根據當年度推派排序名單推薦學生代表。每位學生代表最多擔任二項會議委員。 | |
六、 | 各項會議學生代表之任期,依各會議委員會聘書任期為準。 | |
七、 | 學生代表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由其代表之自治團體組織章程設定的職務代理人出席,以符合學生代表人數之規定。 | |
八、 | 會議委員會調整學生代表人數時,名額不足部分,由課外組依參加會議學生代表排序名單推派學生代表。 | |
九、 | 各項會議學生代表出列席會議,得請公假。 | |
十、 | 本辦法經學務處處主管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