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 學生校外活動安全輔導辦法(1130528)
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 學生校外活動安全輔導辦法
91.03.27校務會議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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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為輔導並維護學生課外活動安全,訂定本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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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本辦法所稱舉辦學生校外活動,係指本校各行政單位、系、所、班或學生社團舉辦學生校外活動、團體旅遊、訓練、競賽、展覽及社會服務等活動;凡教學相關活動依本校教務處教學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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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本校為增進師生緊急應變能力,維護學生校外活動安全,應積極進行下列作為: | |
一、 | 利用各種集會時間、相關課程或其他相關研習活動時機,教導各種防護知能,加強全體師生應變與急救能力。 | |
二、 | 班代及社團負責人應參加學校舉辦之各類相關幹部研習活動,課程應包含校外活動安全注意事項、防災觀念、災後緊急應變措施及校外活動可能觸法之行為。 | |
三、 | 校外活動安全相關資訊,應放置於學校網站上供全體師生查閱。 | |
第四條 | 舉辦學生校外活動應遵守下列規定: | |
一、 | 於出發前二週將活動申請表、活動計畫、參加人員名冊、保險證明文件影本(參加之人員及車輛均應投保平安險,每人保額至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等資料送交學務處備查;如因天候等因素使活動可能導致危險時,應依學校建議延期舉辦或取消活動。 | |
二、 |
活動計畫應詳列行程表及規劃內容,並將參加人員視活動性質予以任務編組;且需針對活動性質規劃安全須知及應變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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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活動實施前一週應持續注意活動地區之天候,活動前如因天候等因素致舉辦活動可能發生危險時,應取消或延期舉行。於活動期間如遇發布颱風等重大天災警報,而有危險情況發生之虞時,應立即中止活動,若無法立即返家應與學校聯絡,讓學校瞭解所處位置及狀況,以提供必要協助。 | |
四、 | 依計劃行程實施,所經過之路線應特別注意安全;且需依計畫時間返回,如有事先離隊者應向活動負責人報准,且應及時告知家長報告平安。第五條 學生於校外活動發生意外事故或有發生意外事故之可能時,應立即向學校回報,使學校能立即協助同學處理意外事件,讓同學獲得妥善之照料。 | |
第五條 |
學生於校外活動發生意外事故或有發生意外事故之可能時,該活動負責人或代表人應盡速向學校通報 (緊急校安專線:02-282147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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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學生校外活動(含團體及個人)不得進入已由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公告限制或禁止人民進入或命其離去之地區。 | |
第七條 | 違反本辦法第四條與第六條相關規定者,其活動負責人或其他可歸責之人員依本校學生操行獎懲準則予以議處。 | |
第八條 |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