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執行【意見蒐集】

教育部研商修改「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的條文中,關於 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的學生代表部分,擬蒐集本校同學對此條修改條文的看法。

關於 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的學生代表部分,將第五條條文  增列/修改為 :

原條文:「管理委員會委員應有學生代表至少一人。」
修改條文:「管理委員會委員應有學生代表至少一人
,應由學生自行選出或推派。

您對於此修改後條文的同意情形為 :

填答網址:https://forms.gle/GypUyFSwj2YpyY5x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