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 社團空間管理要點
114年03月26日 學務處主管會議通過
114年10月22日 學務處主管會議通過
一、 社團空間
課外活動指導組提供學生從事課外活動之場所:
(一) 社團辦公室(社辦)設於悅心庭、樂雅軒等地,限成立滿一年之社團申請使用。
(二) 課外活動場地,如舞武坊、動靜坊、鳴思坊等,須經課外活動指導組核准申請後使用。
二、開放時間
(一) 平日(週一至週五):08:00–22:00。
(二) 假日:需於一個月前提出申請並經核准後使用。
三、使用規範
(一) 使用社團空間須遵守校規、「學生社團輔導辦法」及本管理要點辦理。
(二) 進出社團空間須刷學生證或教職員證,禁止無關人員進入。
(三) 社團空間借用申請:
1.預約社團課程使用空間:
(1) 12月20日起開放借用第二學期社團空間。
(2) 06月01日起開放借用次學年的第一學期社團空間。
(3) 若遇假日順延至上班日,採先登記者優先借用制。
2.預約單次社團空間使用:每單位每日限借用一個社團空間,借用以一個時段4小時為原則。
3.若遇特殊情況(如大型活動籌備)需送活動申請單及企劃書以提出申請,該申請不限時段。
(四) 活動僅限辦理於核准之時間與地點,結束後應立即離場並復原場地。
(五) 電器使用規範
1.僅限使用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檢驗合格且具過載自動斷電功能之延長線。
2.嚴禁使用高耗電、具熱源、含壓縮機或火源設備(如電磁爐、電鍋、電熱毯、蠟燭、明火等)。
3.禁止串接多組延長線、使用分接式插座或綑綁延長線。
(六) 音量控制:不得影響他人學習、辦公或周邊環境。
(七) 離場前應清潔環境、關閉電源、拔除插頭並關妥門窗,不得留下垃圾。
(八) 公共區域不得放置私人物品或堆置垃圾,違者依違規處理。
四、嚴禁行為
(一) 違反法令、善良風俗或危害公共安全之行為。
(二) 從事營利、傳銷,或協助廠商、校外人員從事營利、行銷、非屬核准目的之活動。。
(三) 擅自調換、轉讓、借用社團空間與設備。
(四) 擅動場地器材設備(非緊急狀況下)。
(五) 未經許可私自挪用他人物品。
(六) 嚴重違規事項(包括但不限於):
1. 留宿、喧嘩、鬥毆、滋事、偷竊、吸毒、吸菸、飲酒、賭博。
2. 攜入或使用違禁電器與延長線。
3. 帶未核准人員進入社團空間,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
4. 飼養寵物(凡需餵養者均視為寵物)。
5. 舉辦場地難以復原或影響安全之活動(如潑灑粉末、泡沫、液體、明火、煙火、製造異味或蟲害等)。
五、違規處理
(一) 違規經查屬實,依「學生社團輔導辦法」及本校規定辦理。
(二) 單一學期內違規,將依違規事件情節嚴重度,執行勞動服務或其他有利改過措施;嚴重者
停止社團空間使用權四個月,若以社團名義借用校內其他場地亦適用。
(三) 違規累計三次者,取消當學期及下一學期經費補助及場地、器材借用權。
(四) 情節重大或屢犯者,得勒令社團停運,並提報學校議處。
(五) 遭停權或勒令停運之社團,應於二週內完成遷離,逾期將強制清空,費用由社團負擔。
(六) 非社團成員違規,經查屬實者,禁止使用社團空間一學年,並提報學校依校規議處。
(七) 所有違規案件,依違規事實及情節輕重,由課外活動指導組提報學校處理。
六、其他事項
(一) 未盡事宜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二) 本管理說明之解釋權歸課外活動指導組所有。
七、施行與修正
本說明陳請學務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