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2 學生評議委員會組織章程

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 學生評議委員會組織章程

民國104年01月07日代聯席學生議會通過成立                                                 
民國104年03月04日班代聯席學生議會通過訂定                                                 

 

 


第1條	成立宗旨 
        為保障學生學習、生活與受教權益,增進校園和諧,依據大學法第三十三條,以增進學生在校學習效果及自治能力及建立學生申訴制度,保障學生合法權益,訂立「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學生評議委員會組織章程」,以下簡稱本組織章程。

第2條	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學生評議委員會為本校學生自治性最高司法機關,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設置學生評議委員9人。

第3條	學生評議委員資格
        第1款 必需為具有在學生學籍學生擔任。 
        第2款 學生會會長、副會長及畢聯會會長為當然委員。
        第3款 其他委員6名依「各項會議學生代表選舉要點」排序產生,6位委員得含各學院之學生一名以上,另保障研究生委員一名。若排序名單不符上述條件,則由後第一順位者替補。
        第4款 任期時間由8月1日開始,任期期限為一年。

第5條  本委員會由學生會指導老師兼任指導。

第6條  本委員會可受理學生及相關學生社團組織對於學生或社團之間的衝突、學校之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可提起申訴。
       
       第1款 本委員會受理申訴事宜必須不違反善良風俗,不抵觸校規與法律為原則。
            
       第2款 上述之學生,所指學校對其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時,具有在學籍者。
            

第6條	設置程序審定小組
        第1款	申訴人案件由學生會或畢聯會接收。 並本委員會得由學生會及畢聯會主持由委員互選推派3位委員共同組成程序審定小組,先期審核申訴案件是否有違依第五條及第九、十、十一條,再依議審程序進行之。
        第2款	受理申訴案件由學生會或畢聯會為召集人召開委員會議,同一案件第一次會議開始前由委員互選出主席及副主席,之後同一案件之主席及副主席為同第一次會議選出之委員擔任。
        第3款	先期審核申訴案件通過後,召集人得於20天內召開委員會議。

第7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應有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出席;事項之決議,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同意行之。

第8條	收到申訴書之次日起,應於三十日內完成評議,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申訴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第9條	申訴人就同一案件向本委員會提起申訴,以一次為限。

第10條	申訴人對於學校之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不服者,應於收到或接受相關懲處、措施或決議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委員會提起申訴。如申訴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遲誤申訴期間者,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委員會申請受理評議,但遲誤申訴期間已逾半年者,不得為之。

第11條	申訴書應載明申訴人姓名、學號、系別、通訊方式、申訴之事實及理由。匿名之申訴案件不予處理。

第12條	申訴人於本委員會未作成評議決定書前,得撤回申訴案。

第13條	本委員會之表決、委員意見,應予保密。涉及學生隱私權之申訴案件,申訴人之基本資料也得予保密,必要時申請學生事務處相關人員協助配合提供適當處理。

第14條	本組織章程經班代聯席學生議會通過後施行,並送學生事務處備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