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1 班代聯席學生議會組織章程

 

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
班代聯席學生議會 組織章程
 


民國99年8月1日校名更改修訂               
民國102年3月6日班代聯席會更名               
民國102年6月5日班代聯席學生議會組織章程 通過               
民國102年7月24日學生事務處處主管會議 通過               
民國103年9月30日社長會議再次公佈               

        
第一條	班代聯席學生議會之宗旨為代表全校大學部學生,依法具有監督學生會,增進全體學生之最高福祉。班代聯席學生議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班代聯席學生議會學生委員由本校各班票選之班級代表擔任,為本會當然委員。
班代聯席學生議會學生委員應恪遵本會組織章程及其學校法規規定之義務,參與本會活動之權利。班代聯席學生議會學生委員以下簡稱「學生委員」。

第三條	學生委員之任期為半年,得連選連任。

第四條	學生委員職權如下:
  	一、審查學生會會費之運用。
	二、監督學生會行政工作。
	三、反映及溝通學生意見並得對學生會提出建議案。
   	四、對學生會行政提出糾正。

第五條	學生會或本會召集人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由各召集人召開臨時會議。       
本會須有學生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使得會議成立。開會時應邀列師長出席指導。

第六條	本會之提案或糾正案,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始得請學生會執行。

第七條	學生委員在議會內所為有關會議之言論及表決,應予保障,但不得有人身攻擊或其他不當之行為。

第八條	學生會幹部不得擔任學生委員。

第九條	本組織章程經班代聯席學生議會通過後施行,並送學生事務處備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