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時數實施辦法 |
94.3 行政會議通過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養成學生負責自律、團隊精神、培養個人正當興趣、養成勞動服務及關懷
社會服務人群的情操,以達成均衡教育目標,特訂服務時數實施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章 實施方式
第二條 凡大學日間部(國際學士專班除外)學生均應依本辦法完成服務時數之施
作,並上傳「服務學習」課程心得報告。
第三條
1. 二年制日間部學生為20 小時;二技於二上學期結束前依規定時程完成本服務
時數。
2. 四年制日間部學生為40 小時,四技於三上學期結束前依規定時程完成本
服務時數。
3. 身障或有其他特殊狀況而能提供充分證明其不便從事一般服務者,由學務
處安排至適當之單位(機構)服務。
第四條
1. 服務時數由學務處統籌規畫,各系所及行政單位如有需要得向學務處提出
志願服務人員計畫申請,並由提出計畫之單位負責人員之召募、訓練、管
理、運用、輔導、考核及其服務項目之規劃與執行;執行服務完成後需檢
送簽到單至課指組登錄審核。
2. 俟學生完成服務時數後,將於成績單上載明『依規應完成之服務時數』及
『實際之服務時數』。
第五條
服務時數內容包括:
1. 校外公益單位(場所)服務:以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團體、機構所舉辦之
公益性服務活動所招募之志工為原則(包含國際志工)。
2. 校內各項活動服務:由校內各行政單位或系、所提出,經學務處核定之志
工性服務活動為原則;因公參與校方所派遣之校、內外各項活動及出隊性
服務,經申請核准後,可列計服務時數
3. 社團服務活動:參與校內社團服務活動,每次出席社團課程需在簽到單簽
名,社長並需連帶確認,每次出席核計社團時數一小時。
學生可依其專長或意願,自以上三類活動中完成其服務之時數。
第六條
1. 學生未依規定時程完成服務時數者,得由學務處統一於寒暑假安排學生到
校實施環境整理及勞作教育,以補足應完成之時數。服務時數之場所,可
由學務處公告或由學生依專長、興趣自行選擇。
2. 於該完成時間尚未補足時數者,經三次通知仍未到學務處說明或補足者,
將記警告乙支。
第三章 成績考評
第七條 學生入學時,由學校發給「服務時數記錄冊」一本,供學生記錄及認證服
務時數使用。學生每次參加服務時,均應取得服務機構之認證章記。並於
每學期末交由各班幹部彙整後,交由學務處統一審核。
第八條 學務處於二技二上學期結束前、四技三上學期結束前完成認證作業,彙集
學生服務認證登錄資料,於結算學期成績前交由教務處登載成績欄內。
第九條 服務時數表現特殊優異者,經推薦由學務處簽請獎勵表揚。
第十條 本校學生於申請推薦就業、就學時,服務時數之成績得列為審查條件之一。
第四章 管理與執行
第十一條 服務時數之管理及有關行政事宜,由學務處規劃辦理,為提升服務時數之
教育成效,本校全體教職員均有參與推動與輔導之義務與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經學務會議通過修正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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