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
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設置辦法
八十三年十月六日 學務會議通過
九十八年六月三日 學務會議通過
九十九年八月一日 校名更改修訂
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學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會委員除學務長、教務長、總務長、會計主任及各院院長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學務會議教師代表擔任,任期一年。
第二條 學務長任本會會議主席。
第三條 本會職掌如下:
一、決議校內各項獎助學金得獎學生名額。
二、審核校內各項獎助學金申請方式。
三、其他相關事項。
第四條 本會每學期由學務長視需要召開之。
第五條 本辦法經學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