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
畢業生學行特優獎學金辦法
95.11.20獎學金會議修訂
101.05.07獎學金會議修訂
102.05.07獎學金會議修訂
105.11.23獎學金臨時會會議修訂
106.05.11獎學金會議修訂
111.04.25獎學金會議修訂
113.05.09獎學金會議修訂
一、核發條件:依教務處之「學行特優獎學金」成績計算標準,核發大學部各系各學制畢業成績最優異者,且操行成績85分以上者。
學業成績計算方式如下:
(一)「學行特優獎學金」畢業學業總平均成績計算至學生最後一學年度之上學期成績止;學士後護理學系成績計算至二年級止。
(二)畢業班排名方式,大學部各學制各班學生依上項畢業學業平均總成績計算方式進行排序,但延修生及補修生不包含在內。
學生若提前畢業,亦不計入畢業班排名內。
(三)學業成績同分時,則以操行成績較優者為先。
二、核發名額:大學部各系各學制班級數達3班以上,則增加一名。
三、核發時間:於畢業典禮或公開場合時頒發。
四、核發金額:獎學金8,000元及獎狀乙紙。
五、審核:提請本校獎學金會議審定通過。
六、本辦法經獎學金會議通過,呈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